基本案情:
王某与王某莉于1999年9月相识,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。王某莉因输卵管问题不能生育,后切除了双侧输卵管。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均未能成功怀孕。2012年4月9日,王某、王某莉协议离婚。离婚后,王某、王某莉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,遂以夫妻名义到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,由王某提供精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并成功。
2013年2月17日,王某莉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生育一子王某睿。王某睿生下后由王某莉照顾,在近100天时,由王某方带回抚养并一直在王某处生活,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近在幼儿园上学。2017年3月6日,王某莉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将正在幼儿园上学的王某睿带走,双方为王某睿的抚养发生纠纷,王某诉至法院。审理中,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,王某称有自己的公司,在上海和苏州有自己的房子,王某莉称自己有固定住处,月收入在4000元。此外,王某于2014年7月18日与付某再婚,并又生育一子,后因双方相处不睦离婚。
法院裁判:
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王某、王某莉原是合法夫妻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做过几次试管婴儿的治疗均未果,离婚后,双方仍想生育属于双方的子女,以夫妻的名义到医院再次去做试管婴儿治疗,生育子女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愿,在此过程中也为生育子女相互的付出,并生育王某睿。王某睿生下后不久一直由王某及其父母抚养,后因王某莉擅自带走而发生纠纷,说明王某也愿意尽作为父亲的责任,故而从法律层面上,应认定王某、王某莉所生之子王某睿系双方非婚生子女,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现王某、王某莉均要求抚养王某睿,因王某莉现已切除输卵管,已无法正常怀孕生育,且又无其他子女,而王某又另与他人生育了子女,故而应优先考虑由王某莉抚养较为适宜。据此,人民法院判决:王某睿由王某莉王某莉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。
法官说法:
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:“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。哺乳期后的子女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”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规定:“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;父亲死亡、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,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;离婚时,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,处理子女抚养问题,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,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。”
综上,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,本案判决婚生子归其母亲抚养。当然,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,毕竟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,还是双方的孩子。也希望离婚双方都能够从关爱孩子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、探视及相关问题,明白创造对孩子的成长、学习有利的环境是父母双方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。